《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本辦法規定繳納形成,在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對保單利益依法享有請求權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經營有人壽保險等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接受該保險公司依法轉讓長期人身保險合同的有相應資質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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