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處置
風險處置
保單持有人債權順位承接及債權轉讓
發布時間:2024-07-17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利益后,即在償付金范圍內取得該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等同于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清償順序的債權。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在撤銷決定作出后或者在破產申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單持有人可以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險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獲得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的債權。
清算結束后,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